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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已於近日正式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
國家稅務總局4月17日公佈的一紙通知———《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再次把加強高收入者收入調控問題引入人們的視野。種種跡象顯示,面對社會輿論以及稅制改革的壓力,對高收入低納稅問題,政府的容忍度已是越來越小。有消息表明,目前正在修訂的《稅收徵管法》,適當加強了對納稅自然人的稅收徵管。
有稅務專家指出,今後,隨着我國這方面徵管力度的加大,預計高收入者稅收徵管博弈會進一步加劇,稅收徵管“拉鋸戰”也將會升級。而目前,兩場經典的稅收“拉鋸戰”正在上演。
拉鋸戰之
限售股減持徵稅政策
“鷹潭模式”成個稅“巨漏”?
從2006年6月17日三一重工(600031)打頭,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序幕正式拉開,由此,中國股市誕生了一批批的百萬、千萬富翁。而圍繞這些富翁減持所得該不該徵稅、該如何徵稅,徵納間的博弈,一直沒有停止。
返稅80%
“鷹潭”變身減持“集中營”
一方面,財稅部門連續下發通知,要求對限售股減持個稅嚴加徵管,堵塞漏洞。但另一方面,漏稅時有“管涌”,雙方持續“拉鋸戰”,經典之一如“鷹潭模式”。
鷹潭,江西省轄下距南昌100多公里、人口100來萬的地級市,去年8月份開始,至年底,當地兩家不大的證券營業部,突然生意興隆,通過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的減持交易發生了175筆,涉及金額達47.18億元。而去年上半年,在當地營業部,這樣的交易累計僅幾筆。
這一異常現象一冒頭,立即引起業內關注,隨後,“鷹潭現象”被揭開:
原來,2009年底財、稅、證監會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讓鷹潭市嗅到了“商機”:按照三部門的通知,從2010年起個人所持限售股減持所得,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稅。爲了引資,2010年7月,鷹潭市政府推出《鼓勵個人在鷹潭市轄區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規定如果個人限售股東到當地營業部減持,當地政府可將限售股東減持個稅的地方實得部分的80%,作爲獎勵再返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如果願意將獎勵全部留在鷹潭投資置業的話,還可按個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再獎勵。
此優惠政策的吸引力顯而易見———以個人減持扣除各種成本費用後所得1000萬元爲例,應繳納20%即200萬元個人所得稅(60%歸中央,40%歸地方),但如果轉戶到鷹潭減持,個人可以得到地方給予的64萬元稅收返還獎勵,扣除掉個人對獎勵部分繳納的20%即12.8萬元個稅後,實際可以享受的稅收減免達51.2萬元。
個稅遭“挖牆腳”?
“鷹潭模式”四處複製
鷹潭這一做法被揭開後,迅速在江西省內被效法。之後,江蘇、福建、西藏等省市也紛紛複製,“鷹潭現象”升級爲“鷹潭模式”。
對“鷹潭模式”的影響,今年4月在某地方稅務部門舉行的稅收宣傳月納稅人座談會上,羊城晚報記者就聽到,一位證券公司負責人就抱怨,公司客戶因此大量流失,希望當地稅務部門及時向稅務總局反映這一情況。其實,“挖牆腳”是其次,問題的關鍵在於,“鷹潭模式”四處複製,是否造成個稅徵收漏洞。
記者瞭解到,對這條特殊的避稅路徑,有關部門並非不清楚,在今年初稅務總局出版的機關報上,就有一篇《“鷹潭模式”或衝擊限售股轉讓個稅政策》的報道。不過,至今,有關部門仍沒有特別的說法,徵納博弈仍在繼續。
拉鋸戰之
非貨幣資產增值徵稅政策
定向增發麪臨秋後算賬?
蘇寧環球控制人或補稅10億,預示資本大佬或將被追繳鉅額稅款
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比如A公司股權)進行評估增值之後投資於B企業,那麼,個人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B企業股權時,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問題,多年來一直讓稅務部門很糾結。有稅務界人士直言,這其中有稅收效率與公平原則的權衡,但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
徵稅政策:近年屢次變動
通過有關專家對非貨幣資產增值徵稅政策近六年來的變動情況的總結,可以看到我國對高收入者個稅徵管延續多年的又一場經典“拉鋸戰”:
1、2005年4月,中國股市處於歷史上的低迷期,這時,國稅函[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下發,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爲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關於該文件,爭議的焦點是:稅務機關沒有投資時備案管理的措施,大多數徵稅對象沒有提供原始非貨幣資產價值依據,在投資回收、轉讓時計稅,只能按股權面值爲基礎,這樣,當初評估增值所得部分就很難徵到稅,大多數就採取覈定徵收,實際降低了稅負。於是,該文被稱爲“富豪的盛宴”,大批富豪、上市公司大股東、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關係人、有轉移資產或洗錢需求的個人成爲受益者。
2、在爭議中,2008年12月,國稅發[2008]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下發,其中明確: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這本是正本清源的文件,但後來卻被不公開地內部收回。據分析,其中一個原因是可操作性差。如:對非貨幣資產增值部分如何規範性地評估,要求“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由於是個人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未涉及現金,如何代扣代繳等問題未能很好地解決。
3、今年1月,稅務總局發佈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廢止國稅函[2005]319號。
這樣,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繳稅就沒了依據。國稅函[2005]319號作廢,國稅發[2008]115又被收回,接下來,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要不要繳稅?沒有明確。
4、今年2月,國稅函[201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發出,儘管註明“不予公開”,但該文還是在個人博客上傳播開來。根據稅務總局批覆: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後,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於股權轉讓行爲,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新進展:蘇寧環球控制人或補稅10億
該文件4月份被擴散到資本市場,立即引起軒然大波。“定向增發被秋後算賬”、“資本大佬們將被追繳鉅額稅款”“蘇寧環球控制人或補稅10億”,對該文件諸如此類的解讀,讓資本市場不安,也讓那些手中持有大筆上市公司定增股份的個人極度不安,因爲,近年來個人以股權投資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借殼的案例不少,對這些人來說,這牽涉到今後是否要拿出一大筆真金白銀來繳稅。
以國稅函[2011]89號文中點到徵稅對象爲例:
2008年6月,蘇寧環球(000718)進行定向增發,該公司向實際控制人張桂平及其兒子張康黎分別發行1.05億和8714.41萬股股票,以購買兩人持有的南京浦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南京浦東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46%和38%的股權。根據中磊會計師事務所當年出具的南京浦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項目資產評估報告,2007年6月30日爲基準日對南京浦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的資產評估,增值達58.54億元。張氏父子所持84%的股權合計計算增值額爲49億多元,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計算,應繳納個稅款近10億元。
觀點:89號文卡斷利益輸送鏈條?
對此,知名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爲,在借殼上市以及定向增發過程中,利益輸送之大令人目瞪口呆,通過高估定向增發參與者的股權與礦權資產,低估上市公司的資產,向大股東廉價輸送股權,而後通過股權短期交易或者變現,在市場上空手套白狼。礦產、房地產估值隨心所欲,一年前僅值億元的礦山,一年後就可以估出幾十億。該文件正是把那些通過此類股權參與定向增發、向股權持有者輸送利益的鏈條卡斷了。
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按照實體法從舊的原則,國稅函[2011]89號文是否具有追溯力,值得關注。記者還從一些地方稅務部門瞭解到,至今這些地方仍未收到今年2月份就已封發的這份89號文。另外,這份文件對其他非貨幣資產增值要不要繳稅、具體的徵稅辦法等重要內容都未予以明確。因此,預計經過一番博弈,後續會有更進一步的相關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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