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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試行規定》比,新規主要變化體現在五個方面
15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簡稱《規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佈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同時廢止。相比之前的《試行規定》,此次發佈的《規定》增加了新的評價指標,細化了加分梯度,擴大了加分範圍。同時,證監會將根據新的規定啓動2011年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工作。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的指導思想是:引導期貨公司持續強化合規經營,進一步深化中介職能定位,促進期貨公司做優做強,全面提升期貨行業服務國民經濟能力。
據瞭解,與《試行規定》相比,《規定》的主要變化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反映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的評價指標。爲了引導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優化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深化市場功能,在評價指標體系中新增了“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的指標,該類指標具體包括“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機構客戶日均權益”、“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等3個指標。
二是修改了市場影響力指標。《規定》將《試行規定》中“市場影響力”的表述修改爲“市場競爭力”,以更準確反映期貨公司的市場地位和競爭能力。市場競爭力指標具體包括“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期貨業務收入”、“成本管理能力”“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等5個指標。同時,《規定》還對市場競爭力指標分別設定了加分條件。
三是細化了加分梯度,擴大了加分範圍。爲了進一步體現公司之間的經營差別,強化加分指標的引導作用,《規定》細化了評價指標的加分梯度並擴大了加分範圍。
四是增加了引導期貨公司提高抗風險能力的指標。爲了引導期貨公司及時補充淨資本,提高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規定》新增了“剩餘淨資本”的加分指標。
五是根據期貨市場各方意見,對其他有關評價指標及權重進行了必要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分類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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