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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報“消費直通車”今晚報3·15熱線接到消費者張女士的電話,反映其在本市一家超市購買商品的贈品即將過期,被商家誤導消費。隨後記者針對此問題走訪了本市幾家大型超市,發現採用“買贈”促銷的商品,普遍存在贈品生產日期和新品不一致的現象,有的甚至是即將到期的“臨界”商品,而消費者對贈品生產日期也普遍缺乏關注。
近日,記者在紅橋區一家大型超市看到,一品牌的大袋裝酸奶搭配小袋酸奶作爲贈品銷售,不時有消費者拿起商品後,只看大袋酸奶的生產日期,就下意識地將商品放入購物車中,他們並沒有特別關注贈品的生產日期。記者仔細查看了這件商品的信息後發現,大袋酸奶標註的生產日期爲“4月9日”,而贈品酸奶生產日期爲“3月23日”,按照標註的保質期21天計算,贈品就要過期了。在另一家位於南開三馬路的超市中,某品牌的咖啡也在進行“買一贈一”的促銷,新品咖啡生產日期爲2010年9月,贈品卻是2009年9月生產,兩者生產日期相差整整一年。
據瞭解,國家工商總局在2007年頒佈實施的《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就已明確規定,商家在銷售即將到期的食品時,應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按照指導意見規定,超市在進行“買贈”銷售時應本着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註明贈品與新品的不同,以免消費者將兩樣產品的生產日期等產品信息混淆,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甚至誤食過期食品,危害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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