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九條預案啟動後,在交儲企業與中儲棉總公司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中明確,交儲企業應按不低於籽棉收購參考價的價格向農民收購籽棉。中儲棉總公司承儲庫點在接受棉花入儲時查驗交儲企業收購單據,凡籽棉實際收購價低於籽棉收購參考價的企業,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儲,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一律由交儲企業承擔;棉花協會、棉紡協會等行業組織配合實施輿論監督,將不執行籽棉收購參考價的交儲企業列入行業黑名單;有關部門加強對交儲企業收購價格和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
第十條收儲所需資金,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安排儲備棉貸款解決,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總行營業部』)統一發放信用貸款。中儲棉總公司實行統貸統還,按入儲成本向總行營業部申請儲備貸款,包括收儲價格及收儲直接相關的合理費用。總行營業部依據有關政策,將貸款發放到位。臨時收儲直接相關的合理費用,統一計入儲備成本,有定額標准的,按標准執行,沒有定額標准的,由相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時審核確認。中儲棉總公司要按合同將相關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代儲庫點。
第十一條承儲庫點要按照中央儲備棉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收儲入庫各項工作。對違規收取各種費用的,中儲棉總公司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預案執行期間,中儲棉總公司每個工作日將當天收儲的棉花數量、等級、價格、區域分布等情況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預案執行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中儲棉總公司要將當年度棉花臨時收儲預案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中儲棉總公司要加強入儲棉花的保管工作,保障儲備棉安全。在市場需要時,由國家有關部門委托中儲棉總公司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公開競價銷售入儲的棉花。銷售的國家儲備棉由中央財政統負盈虧。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棉花臨時收儲制度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解決臨時收儲預案執行中的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棉總公司臨時收儲棉花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臨時收儲政策情況,監測棉花收購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監測紡織企業運行和棉花需求動態情況,及時反映紡織企業意見。鐵道部負責做好臨時收儲新疆棉出疆的鐵路運輸工作。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加強對所屬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指導,監督企業認真執行國家臨時收儲政策,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中儲棉總公司及時提供儲備貸款,並對資金使用和棉花庫存進行監管。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棉花入庫公證檢驗。中儲棉總公司作為國家委托的臨時收儲預案執行責任主體,對其臨時收儲棉花的數量、質量、價格和庫存管理等負總責。全國棉花交易市場負責維護管理收儲交易系統,會同中儲棉總公司審核交儲企業資格。產棉區政府負責對交儲企業執行籽棉收購參考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協調地方相關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棉總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儲任務。
第十五條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