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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5年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終於可以領養老金了。可拿到養老金那一刻,四川省樂至縣的一群老人怎麼也高興不起來。按照當初社保部門明示的計算公式,他們該拿的養老金並不只這些。當地社保部門的解釋是,由於實行了新的養老金計發政策,過去的算法失效了。(《中國青年報》3月23日)
對此,社保專家稱,社保部門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參保人員2010年退休,國務院的新政策早已生效,自然應按新政策執行。而法學專家則認為,百姓基於『合理依賴』原則相信政府是沒錯的,政府應依照誠實守信原則賠償群眾相應損失。那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樂至縣部分老人的養老金『縮水』呢?
從報道中很難看出養老金『縮水』的全部原因,但有一點十分明確,那就是樂至縣有關部門涉嫌利用政策更新遲緩,在國家新養老金政策已經實施、舊養老金政策已明令廢止的情況下,還使用依據舊政策編印的宣傳材料進行養老金參保宣傳,從而給當地百姓以誤導,產生錯誤期待。這說明基層政府的錯誤是明顯的,責任完全在當地政府,不應由參保人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社保專家及當地職能部門都以新政策明令廢止舊政策為由,拒絕給部分老人的維權以任何救濟。這在我看來,是一種機械性、簡單化執行政策的做法,明顯違背我國關於法律適用的基本精神。固然,無論是國務院國發[2005]38號文件還是四川省貫徹實施上述文件的通知(即川府發[2006]13號文)都規定,『已有規定與本決定(通知)不一致的,按本決定(通知)執行』。但不能把它理解為新政策實施後一律按新政策執行,因為它所解決的僅僅是同類文件的內部協調一致,而非解決政策性文件的生效問題,更不涉及新文件的溯及力問題。而按照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新法是不溯及既往的,除非『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
筆者詳細查閱並認真比較國務院和四川省的兩個文件後得知,四川省樂至縣部分老人養老金出現縮水問題,根本原因不在於當地職能部門所稱的『國家政策變動』,而在於四川省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時讓政策打了折。國務院國發[2005]38號文件對於類似樂至縣部分老人的情況有著明文規定,即『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而在川府發[2006]13號文件中卻只字未提過渡問題,正是因為地方政府在新舊政策銜接問題上,采取了過於簡單化的處理方法,纔留下後患,從而出現了矛盾和糾紛。
李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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