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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張先生髮生交通事故後光修車就花了6萬多元,當他找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遇難題——他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保險公司稱按照規定只能賠他30%的損失。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保險公司制定的“無責不賠”的保險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判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張先生損失60347元。
2010年1月,張先生駕駛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申請理賠,可保險公司稱,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十五條:“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3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或無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保險公司只賠償損失的30%,其餘70%由張先生向事故相對方追償。
“我的車買了全險,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費,可出事後,保險公司以‘無責不賠’爲由,將‘追償’義務轉嫁給被保險人。”爲此張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無責不賠”條款無效,賠償車輛損失60347元並支付遲延理賠的滯納金1萬元。
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公司提供了投保單和保險條款,張先生雖然在投保單上簽字認可,但該投保單形式爲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樣式,僅需張先生簽字認可。從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設置來看,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險人義務幾個方面均以較粗的黑體字註明,而關於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的條款則是以普通字體顯示,在投保單的特別提示中也只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險人義務幾個方面作出特別說明,對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的條款則並未進行特別提示。
“對該部分免責內容,保險公司並未採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未盡到法律要求的保險人應盡到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本案中關於‘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的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認爲,保險公司應當進行全額賠付,至於張先生主張的遲延理賠的滯納金1萬元,缺乏相應法律依據。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目前“無責不賠”條款在各大保險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此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曾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北京市律師協會在“3·15”前夕公開表態,呼籲從根本上廢止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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