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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從新年到春節,無論是熒屏、廣播還是網絡,以至街頭路邊,各種廣告紛紛全新亮相,當然,其中不乏明星、名人代言的廣告。這些廣告在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法律責任。違規代言被暴光的同時,明星、名人被侵權的訴訟也不斷上演。
對於違法違規的虛假廣告,政府一直在著力監管。比如2009年,廣電總局共清理整頓虛假違法醫療、藥品廣告和各類違規電視購物短片廣告3600多條;全年共監管了380餘套電視節目和40餘套廣播節目廣告播放情況,監聽監看時間達1萬多小時。2010年的數據還沒有公布,但是據中國商聯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近期公布的監測數據顯示,多個衛視媒體和部分地方電視臺涉嫌刊播29則違法違規廣告,其中名人廣告依然常見。例如『長城利腦心片』廣告, 『白馬寺痛消貼』廣告等等。
打擊是要有根據的,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懲處。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處罰力度本來就偏低。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對於違法發布廣告的,將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然而,廣告產生的利潤可能是這些罰款的幾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違法成本低於違法收益,就有人不在乎罰款。我國刑法中也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最高法最近出臺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代言非法集資活動廣告,除了可以按照虛假廣告罪進行追究,還可按共犯論處的情形。這可能也是一個信號,對於虛假廣告代言,處罰將越來越嚴厲。
明星是大眾偶像,影響力大,他們的話在公眾心目中有很高的可信度。如果這些明星在廣告中做虛假證明或虛假宣傳,對消費者的危害會加倍放大。』對明星代理虛假廣告的整治,應該設定一個合理的懲處力度。
剛剛獲得第六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的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在虛假廣告治理方面,有獨到見解。
應飛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現有的廣告法沒有做出規定,沒有做出修改。我認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這個法律責任的設定,要找到最佳的法律責任,並不是說像刑事責任越重越好。當然我們要構建一個比較有效的法律責任體系,對代言虛假廣告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限制他的廣告資格,就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永久限制。這當然是根據這個情節的嚴重程度啦,如果說在限定期間參與了廣告行為,那這種廣告工商局可以做出禁播的決定。事實上這種資格的限定對於明星來說,應該說在名譽上和經濟上是損失非常大的。就是說他在決定是否參與這種有風險的、有可能涉及到虛假的廣告的過程當中會更謹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