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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收集或泄露用戶信息
此外,《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或用戶的明示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第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用戶信息內容進行檢查。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用戶數據;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數據。否則,也將可能被處以1萬—10萬元的罰款,甚至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工信部將組織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抽查,並及時公布抽查結果。同時還將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及時制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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