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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端軟件不得強行捆綁提供
《管理辦法》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向用戶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提示信息,並征得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為破壞的情況下,不得卸載後仍有可執行代碼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設置;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明確提示用戶,由用戶選擇是否安裝或使用,並提供獨立的卸載方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時,應向用戶提供關閉或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退出窗口後,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彈出相同內容的窗口。否則,將可能被罰款1萬—10萬元,甚至被責令停業整頓。
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以前有些企業的行為雖然明顯損害了用戶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但是苦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們只能通過行政命令加以限制,效果肯定沒有依法行政好。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後,對有關行為規范予以了明確,這樣不僅保障了用戶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自主選擇權,而且規范了企業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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