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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同事小張年終獎金差不多,繳的稅為什麼差出上千元?』歲末年初,拿著工資『小條』,比對到手的年終獎『紅包』大小成了員工們最關心的話題。
稅務專家介紹,不同單位年終獎的組成不盡相同,有的單位將員工的先進及全勤獎勵等全部作為年終獎的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卻是分別發放,這稅款可就差得遠了,最多時能差出一部小轎車來。其實,單位財務人員通過稅收籌劃完全可以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令員工收益最大化。
教您算稅: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其實並不復雜,只要套用公式,每個人都可以輕松算出自己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用如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小張年終獎為5000元,5000元除以12個月,結果為416.67元,屬於下表中的第1級『不超過500元』,適用稅率為5%,小張的應納稅額=5000元×5%-0=250元。
而在外企工作的王女士年終獎為7萬元,7萬元除以12個月,結果為5833.33元,屬於表格中的第4級『超過5000元至20000元』,適用稅率為20%,王女士的應納稅額=70000元×20%-375=13625元。
也有一種情況例外,不適用上面的計算公式,即員工的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很低,以至於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這種情況下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劉先生年終獎15000元,當月工資為1500元,費用扣除額20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500元,則其應納稅額=(15000-500)×10%-25=1425元。
節稅技巧一化零為整法
『去年的年終獎通常是今年春節前纔發,假如老板好心趕著12月前發年終獎,就會好心辦「壞事」。』地稅部門特別提示,年終獎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計稅。就是說,一年中出現兩筆年終獎收入,只能有一次享受『除以12』的稅收優惠。
假設某公司A級員工年終獎為2萬元,當月工資為5000元,則其當月工資部分個稅應繳325元;2萬元年終獎部分個稅應繳1975元。稅款總計為2250元。
但是,如果單位單獨設置了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稅法要求是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A級員工的單位將2萬元年終獎分成1萬元『業績獎』和1萬元『先進獎』兩筆發放,那麼先進獎加工資將達到15000元,稅率20%,只有1萬元業績獎可以除以12個月計算,A級員工當月總計繳稅將達到3200元。
看,一個獎項設置不同,就需多繳950元稅款,稅款比原來增加了42.22%。
節稅技巧二化整為零法
不同收入人群的年終獎相差較大,稅款也相差很大。有時候化整為零反而能省錢,也沒有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放制度。方法一是將年終獎分拆為13個月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方法二是將年終獎分拆到12個月當中,每月增加一定收入。
方法一: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7萬元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繳稅方式,由於年終獎70000/12=5833.33元,應適用20%征稅率這一檔,因此應繳稅70000×20%-375=13625元。如果將原本的年終獎7萬元定義為發放『1.2萬元的13個月工資』及『5.8萬元年終獎』,則年終獎應為58000/12=4833.33元,應適用15%的征稅率這一檔。
因此應繳稅=13個月工資稅金1625元+年終獎稅金(58000×15%-125)=10200,少納稅金13625-10200=3425元,節約了25%稅金。
方法二:不發放年終獎金,而是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資1800元,年終獎25000元(有單位設定,如果該員工工作業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工資獎金),如果按照傳統的做法,該人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25000-200)×15%-125=3595元,如果將其年終獎分攤至每月發放,則是25000/12+1800-2000=1883.33元,應繳稅(1883.33×10%-25)×12=1959,節約了3595-1959=1636元的個人所得稅。
節稅技巧三零頭遞延法
員工們拿到工資條後,經常發現這樣的『不公平』現象:小張的年終獎比小王多出1元錢,稅款卻多交了274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年終獎9個納稅區間的起點均為稅率變化的相應點,會出現稅前收入雖然增加,但稅後收入不昇反降的情況。如年終獎為6001元,除以12正好比500元多8分錢,適用10%的稅率,個稅為575.1元,稅後收入為5425元。而年終獎為6000元時,除以12正好為500元,適用5%的稅率,個稅僅為300元,稅後收入為5700元,相差274.1元。
因此,企業在籌劃年終獎時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可采用的對策是『零頭遞延』法。即一旦計算出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可以將獎金零頭滯後一個月發放。
據了解,有些單位用購物卡、各種禮品以及免費旅游等方式代替獎金獎勵員工的行為,稅法對於這種情況也作了明確說明,即『所發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全額計入應稅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有經驗的稅務人員表示,以上『獎金多1元,稅款多出好幾百元』的情況也適用於工資薪金的情況。因此,單位應科學安排季度獎、先進獎、加班獎等額外獎金的發放時間,不宜過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時段,而是應選擇在工資薪金收入較少的月度。這樣,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沒准兒就會低一個層級,少繳不少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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