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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臨近,南寧、成都、廣州、遵化等地又傳來農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樓等極端方式討薪的消息。在人們對他們的安全捏了一把汗的同時,也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年來得不到有效解決感到憤懣。
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法律有明文規定,政府有明確要求。比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2006年專門針對農民工問題的『若乾意見』,都明確要求按時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任何用工單位都應當做到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不少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文件。然而,欠薪問題就是解決不了,為什麼?
從依法治國角度來講,是因為不少地方以為這樣的違法行為後果較輕,不像刑事案件那樣對社會秩序造成明顯衝擊,所以從未想把欠薪當作違法行為去治理,而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不鬧出人員傷亡、群體事件等大動靜,便不去過問,得過且過。
殊不知,法律制度體現的是全民意志、國家意志,任何法律規范都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嚴格遵守,任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都是對法律制度的蔑視。而一旦法律的權威受到挑戰,法律規范所維護的社會秩序必然遭到破壞。
『千裡之堤,潰於蟻穴』。執法決不能以違法行為後果輕重為取捨依據,依法治國必須使所有法律規定得到切實執行和遵守。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人的行為無論美丑,都有傳導效應。即便是後果輕微的惡行,如果缺乏有效約束,一樣會滋生蔓延,毒化社會風氣。正因如此,古人纔有『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忠告。何況,長時間拖欠農民工工資,小則影響農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大則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輕視,也暴露了一些地方發展理念上的偏差。欠薪問題較多的一些地方怕對問題企業管束嚴了,造成企業關門倒閉,影響經濟增長和財稅收入,想以時間換取問題的解決,結果卻使問題積重難返,矛盾叢生。殊不知,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決不能通過損害群眾利益謀取經濟增長。
溫家寶總理18日在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上再次提出,要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政府職能部門、司法執法機關應當切實發揮作用,監督、協調所有用工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對惡意欠薪嚴重的企業要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因欠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千萬不要再因監督缺位而助長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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