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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告工行『匯款直通車』亂收費稱匯款45萬被多收35元匯費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李先生在工行燕莎支行跨行匯款45萬元,被收了50元費用。他認為按照規定,工行只應收15元,並以工行的『匯款直通車』業務違法收費為由,起訴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共70元,但一審敗訴。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進行了二審談話。
>>儲戶
工行違法亂收費
李先生稱,2009年8月10日,他委托朋友到工商銀行北京燕莎支行匯款45萬元至同城招行賬戶內。當時,朋友明確要求櫃員辦理只需15元的『電匯』,但櫃員稱沒有『電匯』,只有另外一種最低收取匯款額的1%、最高為50元的方式。由於提現風險太大,他朋友只好接受了該服務。
李先生稱,事後他得知該服務名為『匯款直通車』,收費標准是工行內部文件規定,已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備。
李先生認為,回單上清晰標有『電匯』等文字信息,說明『匯款直通車』就是『電匯』。他指出,國家計委、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曾4次單獨或聯合發布行政文件,規定了電匯業務收費標准:在銀行開戶客戶,匯劃金額在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每筆收取15元費用。
李先生指出,他在工行開有賬戶,匯款應交費15元,工行收費50元屬違法,他起訴要求銀行連帶返還不當得利35元,賠償35元;工行立即停止對個人匯款服務的違法收費行為。
>>銀行
銀監會未提異議
一審開庭時,工行辯稱,銀行員工曾明確進行了告知,不存在隱瞞,也沒有誘導和強制,不構成不當得利。
工行指出,李先生所稱的交15元的電匯業務收費標准,制定於2001年,當時電匯業務僅針對公司客戶。各家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匯款業務時均按匯款金額的1%收費,最高不超過50元。
在2003年個人可以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後,關於個人電匯業務的收費標准沒有新的規定出臺,各家銀行對於執行何種政府指導價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匯款直通車』業務是工行的一種創新型匯款業務,銀監會對此未提出異議,可認為獲得認可。
>>上訴
敗訴儲戶不服判
2010年10月,朝陽法院一審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求。對於『匯款直通車』服務是否合法,判決稱,銀監會北京監管局在給法院復函中明確表示,工行已經根據規定,就『匯款直通車』服務的收費問題向銀監會備過案,故李先生要求工行停止對個人匯款服務的違法收費行為,理由不能成立。
宣判後,李先生提出上訴。他認為,北京銀監局僅答復工行備過案,但是否對備案批復以及對於50元『手續費』是否合法並未回答,一審判決不查明這一基本事實,有失公允。且銀監會的報備也不能作為本案審理的法律依據。
此外,李先生也不認同銀行辯稱的『電匯業務只對公司客戶,不針對個人客戶』,他認為,根據文件規定,電匯業務同樣針對個人。
記者從朝陽法院判決書上看到,對於『電匯』業務是否只針對公司客戶而不針對個人客戶的問題,銀監會北京監管局曾復函表示,相關通知為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實施,建議法院進一步征求上述單位意見。但李先生指出,一審法院並未向北京銀監局建議的兩家單位征求查明。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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