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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日發布通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征求意見稿)全文,並從當日起至12月30日前征求社會意見。
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此次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見稿。
二次征求意見稿有關修改情況如下: 關於強拆 法院裁定取代行政強拆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行政強制拆遷。『法院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是新版草案的首要變化。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強制搬遷本身還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據二次征求意見稿,這個權力沒有給予行政機關本身,而是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搬遷。法院可以對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即不予搬遷。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遷,就可以強制執行搬遷決定,那些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戶』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強制搬遷。
關於補償 不得低於市場價格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說,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見稿將『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解讀]這些規定,可以保證被征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類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比自願在市場上進行房屋交易的人吃虧。
關於回遷 應是原地或就近地段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後確認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關於監督 舊城改造須經人大審議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解讀]由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需經地方人大批准,這一條的規定,實際上在涉及重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拆遷中,加入了人大的監督,『把地方人大權力適當給予了確認和提昇』,『是一個非常巧妙的辦法』。
關於征收主體 由非營利機構實施二次征求意見稿在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是征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解讀]意見稿對暴力等方式野蠻搬遷活動是嚴格禁止的,並對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意見稿明確提出,如果暴力野蠻搬遷造成損失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現這方面的問題,就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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