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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0日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為什麼要修改原規定?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如何確保這些新規定得到落實?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近期,國務院出臺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乾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著眼於發展生產、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布實施以來,對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效實施,打擊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執法實踐看,原《處罰規定》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認真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對各地、各部門以及企業、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吸納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問: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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