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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雖然已經實施了幾天,但關於部分條款的爭議仍然沒有結束。昨天,中消協、市消協等相關人士紛紛指出『普列乘客遲到車票作廢』等規定不利於乘客,不夠人性化,而且違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規定。
針對火車票新規,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的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時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表示,新規定的『普通列車乘客遲到,車票作廢』、『乘客中途下車,車票不能改簽』、『低端車廂旅客不能在高端車廂久留』等規定,不利於普通乘客。乘客遲到不能改簽,車票作廢,但火車晚點卻沒有任何說法,權利義務不對等。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也應該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鐵路的這種新規定制定前沒有經過聽證,有損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希望鐵路部門能正視民意,對侵權條款進行修改。
昨天,市消協相關負責人稱,航空方面,乘客遲到了,可以改簽和退票。而鐵路涉及的人群更多,而且中低收入人群較多,因此更應該吸引航空方面好的做法。而新的規定顯然不夠人性化,比較草率和武斷。
這位負責人指出,乘客遲到有很多種因素。有一些可能是道路堵塞等因素,還有一些可能是鐵路部門的因素,比如送乘客的家屬在車站好不好停車、候車室的秩序是否有序等。『如果乘客開車前就到了車站,但因為安檢、檢票等問題耽誤了時間,鐵路部門是否應承擔責任?』
>>專家說法
車票新規違反有關法規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北京市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表示,鐵路新規違反了《消法》和《合同法》。《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火車票新規顯然就是一種格式合同,應該無效。《合同法》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鐵路部門的新規剝奪了乘客退票的權利。 (記者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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