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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自然人林歡以1360萬元拍得了許志榕持有的ST方源300萬股限售流通股及該股份從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的孳息。2010年6月28日,廣州越秀區法院將許志榕持有的ST方源近1092萬股限售流通股,劃轉至受讓人遼源大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源大成)名下。2010年6月11日,許志榕持有的ST方源限售流通股除司法拍賣外,剩餘的966萬股也通過司法程序劃轉出去:466萬股劃轉至黃錚名下;200萬股劃轉至吳偉英名下;300萬股劃轉至吳為榮名下。
經過這些司法程序,股改最初承諾人在未兌現承諾的情況下,按照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承諾人改為繼受其股份的珠海華信、遼源大成及林歡、黃錚、吳偉英、吳為榮。
但截至2010年9月3日,股改承諾期滿,依據公開資料,除珠海華信按其補充承諾支付先期履行款項3000萬元之外,遼源大成、林歡等自然人未按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方責任人應受處罰首先,勛達投資、許志榕未履行股改承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勛達投資系麥校勛一人投資的公司,麥校勛身為公司董事長、許志榕身為董事,兩人未盡董事忠實義務;第三,珠海華信、遼源大成及林歡等自然人受讓非流通股股權後,曾公開聲明代履行股改承諾而未完全履行,也已構成違約;第四,ST方源高管沒有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勛達投資及許志榕的限售股份,事先未要求擔保、事後未采取保全等法律措施,致使股改承諾落空,應承擔法律責任;第五,平安證券作為保薦人,未盡到保薦義務,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受處罰。
除以上顯而易見的相關人,應承擔行政責任及向流通股股東賠償的民事責任外,張遠忠認為有兩點值得關注。
第一點,勛達投資及許志榕的行為涉嫌欺詐。既然他們的股權有缺陷,隨時可能因司法程序被轉讓,在未采取任何擔保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不可輕言承諾,但是,他們通過做出幾乎不可能完成的承諾獲取大量限售流通股,致使股改承諾根本不可能實現。
第二點,是注入的方達環宇問題。依據股改說明書,方達環宇是一份絕對的優質資產。該公司在被注入ST方源之後的兩年內,確實實現了預測的盈利,2008年實際淨利潤達到1.2億元。但是,2009年方達環宇卻發生了巨額虧損,淨虧損達5.382億元,與之前幾年的情況截然相反、落差巨大。對此,ST方源2009年的年度報告顯示:『子公司生產經營癱瘓,無主營業務』。為什麼自2005年直到2008年一直盈利且獲利頗豐的方達環宇,如何到了2009年就『生產經營癱瘓,無主營業務』了?既如此,當初為什麼注入ST方源?抑或就是通過在財務上做了手腳?需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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