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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知識產權研究會27日在此間召開新聞發布會披露,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對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及臺塑集團美國公司在祖國大陸獨資設立的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侵犯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專利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家外企侵犯專利權成立,責令兩家公司共同賠償中國企業經濟損失5061.24萬元人民幣。然而這一判決生效9個月了,晶源公司迄今還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賠償。
如今,晶源公司的專利技術只剩下5年保護期,歷時8年的訴訟,不僅專利權益嚴重受損,今後專利保護也是未知數。『新華視點』記者就此問題進行了追蹤。
借口合作,竊取專利
燃煤電廠的火電脫硫一直是世界性難題。1994年,國家開始選擇火電廠啟動脫硫試點,原國家計委確定深圳媽灣電廠為火電脫硫試點之一。當時主要技術為國外的石灰石法脫硫,這種脫硫工藝需要耗費大量淡水和能源,還會形成大量廢渣廢水,導致『二次污染』,增加發電成本。
成立於1994年的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國最早的二氧化硫減排專業企業。這家公司積極研發火電脫硫新技術,形成了『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又稱『海水法』。這一技術直接用火電廠排放的冷卻海水來洗滌排放的煙氣,脫硫後的海水只增加少量硫酸鹽,而硫酸鹽本身就是海水天然成分,不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特別適用於沿海地區火電廠脫硫。
據估算,采用『海水法』脫硫,沿海電廠每年可節約100多億元,節省淡水資源數億立方米,少排放廢水廢渣數千萬噸。1995年,晶源公司自主研發的『曝氣法海水煙氣脫硫方法及一種曝氣裝置』技術申請專利,1999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授權,並於2005年被發展改革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電脫硫適用工藝之一。
這項技術在深圳媽灣電廠、福建漳州電廠建設工程試點,經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清華大學等專家鑒定認為,煙氣海水脫硫系統具有系統簡潔、性能優良、運行可靠、投資節省、脫硫成本低等優點。
讓晶源公司沒有想到的是,在1997年與兩家外企進行技術合作過程中,其核心技術被外企『移花接木』據為己有,這一惠及環保的發明專利不僅沒有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反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晶源公司負責人彭斯乾介紹說,1997年,華陽電業在福建漳州獨資興建一家火電廠,負責火電廠脫硫技術的承包商——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采用的是鎂法脫硫工藝,開工時當地缺乏鎂礦原料,異地采購不僅成本高而且存在環保問題。為此,華陽電業緊急求助正在深圳媽灣電廠實施海水法技術的晶源公司,委托其提供解決方案。
彭斯乾告訴記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晶源公司為華陽電業公司設計了技術方案,進行了大量試驗,並通過了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的審批。
1998年,華陽電業宣稱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已掌握相關技術,要求晶源公司不再參與合作,並且獨攬了漳州電廠的脫硫工程。
2000年,華陽電業在項目建成後宣布,其脫硫技術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的工藝,而非晶源公司的『海水法』。
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訴,要求認定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和華陽公司侵犯其『海水法』專利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董宏偉表示,按照國際規則,申請專利後,發明人必須公開核心技術。1996年,晶源公司公開了有關專利方案的工藝流程、技術參數及設備結構。公開的代價就是得到國家的保護,使用方也必須支付專利使用費。而深諳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這兩家企業,借合作之名竊取晶源公司的專利技術,迄今沒有支付一分錢的專利使用費。
8年維權,歷經坎坷
1995年,為了維護自主創新技術,晶源公司提出專利申請,如今20年專利保護期已經過去15年,『海水法』脫硫專利不僅沒有受到保護,連遭受侵權也無法獲得賠償。在維權過程中,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在專利有效性問題上大做文章,先後5次提出晶源公司『海水脫硫法』專利權無效請求,企圖否定這項專利。
長達8年的訴訟,日方企業兩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之後又在北京中院及高院提出行政訴訟和上訴。2006年,法院駁回了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的請求,維持專利復審委專利有效的決定。
隨後的案件審理,兩家外企故技重演,又接連3次提出專利無效申請,乾擾法院的審理程序。
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中心主任鄭友德教授表示,一些外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規則,一再規避法律制裁,以期獲得非法利益。
2008年5月,經福建省高院審結,武漢中院代為一審宣判,被告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晶源公司經濟損失5061.24萬元;根據電廠機組使用時間,被告華陽電業支付專利使用費每臺24萬元。
兩家外企不服這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家外企侵犯專利權成立,責令兩家外企共同賠償晶源公司經濟損失5061.24萬元人民幣。
終審判決,難以執行
晶源公司原以為最高法院判決後,很快就能獲得賠償,沒有想到,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也得不到執行。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華陽電業公司發函請其在終審判決要求的十五日內履行法定義務,被對方拒收後,依法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請執行書。這份本該福建省高院執行的案件,卻被降至福建順昌縣法院執行。
與此同時,華陽電業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4月13日、8月6日,最高法院兩次作出暫緩執行決定,暫緩期限為3個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告訴記者,兩次『暫緩』執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第一次暫緩執行後,晶源公司還向最高法院提出異議,但沒有任何答復。該案終審判決被兩次『暫緩執行』,竟然都沒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暫緩執行生效判決事由』。
鄭友德表示,晶源公司案件審理結束後,外界一致評價,該案判決『使堅持中國創造的企業,其知識產權和生存發展權,以及國際競爭的公平參與權,得到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公正維護』,然而如此影響重大的案件都遭遇執行難,這將有損司法的權威性。
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院長朱雪忠教授在采訪中表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如果不保護我們自主創新的知識產權,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公平的大環境,何談實現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型,何談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實現?
『我不知道維權之路還要走多久?不知道堅持自主創新的前景?』彭斯乾告訴記者,他不怕遭遇侵權,但害怕經歷如此漫長而艱難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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