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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宣布,最終裁定原產於印尼和泰國的進口核?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上述產品進口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於2009年3月2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酸類食品添加劑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核?酸類食品添加劑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10年1月4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酸類食品添加劑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調查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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