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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9月16日發布公告,對浙江長金實業有限公司及朱關湖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朱關湖是ST銀廣夏董事局主席同時也是浙江長金的實際控制人。經查明,浙江長金實業有限公司及朱關湖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09年1月16日,為補償浙江長金承接廣夏(銀川)賀蘭山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等債務人對中國農業銀行17817.62萬元債務,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資本公積金定向轉增股份中的24944668股股份過戶至浙江長金名下。根據協議約定,浙江長金作為承債人應按照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計劃履行完畢還款責任或將股份向中國農業銀行質押,中國農業銀行在浙江長金履行約定義務之日即解除上市公司對原債務所提供的擔保責任。
2009年1月19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凍結了浙江長金所獲的定向轉增股份,此後該部分定向轉增股份歷經質押和多次輪候凍結,由此導致上市公司擔保責任存在不能解除的重大風險。對於上述情形,浙江長金未及時通知ST銀廣夏董事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09年11月19日,浙江長金出具《承諾函》,承諾將盡快履行約定義務,確保中國農業銀行在2009年12月10日前解除上市公司的擔保責任。截至目前,浙江長金仍未履行承諾。
深交所認為,浙江長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朱關湖作為ST銀廣夏董事長兼浙江長金法定代表人,未能恪守忠實和勤勉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鑒於浙江長金及朱關湖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浙江長金實業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朱關湖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於浙江長金及朱關湖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深交所給予的上述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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