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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布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六種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六種費用包括:
法律、行政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得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的支出;
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關成本費用除外;
與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生產經營支出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政府無償投入及政府補貼、其他政府優惠政策給予補償、社會無償捐助的相衝減的費用;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附屬單位支付的補助支出;
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監審商品未經監審不得調價
意見稿指出:列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未經定價成本監審的,不得調整價格。
另外,定價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商品,以中央和地方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內的商品全部列入中央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地方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定價成本監審的范圍和監審機關;二是定價成本監審的原則和內容;三是定價成本監審程序;四是定價成本監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就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征意見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促進經營者加強成本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我國《價格法》關於『政府的定價行為』中規定,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成本調查,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實踐中,有關方面對如何核定壟斷行業的社會平均成本、如何開展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認識不一致,特別是對哪些項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對經營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約束,進而使一些不合理費用由消費者承擔。鑒於此,有必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產業經營者不宜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行為目標。政府通過定價成本監審,嚴格核定經營者的成本,強化對壟斷行業成本不合理上漲的約束。因此,為了建立健全經營者成本約束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必要制定相關條例。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分五章、二十四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定價成本監審的范圍和監審機關;二是定價成本監審的原則和內容;三是定價成本監審程序;四是定價成本監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公眾可在9月1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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