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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乾意見》(簡稱『新36條』)發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如金融、石化、鐵路、市政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國防科技等傳統國企壟斷行業。其實,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早已發布類似意見,俗稱『舊36條』,但與這次『新36條』相比,關鍵字眼已經由『允許』轉變成『鼓勵和引導』,在經濟初步復蘇,中央重點強調經濟轉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控制通脹和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政策背景下,個中意義更為重大。
首先,拓寬民營資本投資渠道,有利於實現投資主體的接棒,改變過去政府投資為主的模式,發揮私營經濟成長快、活力高的特性,縮小國有資本投資比重過大所積累的風險敞口,為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增長極。
第二,通過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可以有效吸納社會就業,減輕就業壓力,並支持中央關於提高勞動者待遇的政策精神。
第三,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控制通脹預期。政策上的壁壘使得私營企業的投資渠道狹窄,資本逐利的天性使得越來越多的民間資金只有通過投資房市、股市以達到獲利目的,投機風的愈演愈烈推高了國內物價成本,增強了通貨膨脹率,適時拓寬民營資本投資渠道,鼓勵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有利於遏制投機盛行的風氣,分流資金流向,同時也與樓市調控形成遙相呼應之勢,從樓市擠出資金,然後將資金進行合理引導。
第四,這是我國調整產業結構,改變過去過於依賴外貿、勞動密集型產業這一發展模式的重要舉措,通過吸納龐大的私營資本,引導其投入到醫藥、科技、新能源等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產業當中,積極有效的促進產業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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