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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卻認為,張文購買的險種是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單,保險范圍是從乘客通過安檢直到飛機降落,乘客走出飛機艙門,而張文的死亡地點卻是在賓館,所以不應得到理賠。
大多數人在購買飛機票和汽車票時都會買上一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防止意外發生。去年,家住如皋的張文在南通飛機場等候飛機時,由於飛機晚點,在機場安排的賓館意外身亡。事後,其家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單賠償保險金40萬元,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昨天雙方走上了法庭。
早上醒來
媽媽去世了
2009年7月31日,張文在如皋市航空售票點購買了兩張由南通市興東機場飛往北京的機票,並同時花20塊錢購買了恆安標准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的『恆安標准幸福抵達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上標明『保險期為自2009年8月2日零時起後的7天內』。
8月2日下午,張文帶著15歲的兒子王偉早早來到機場並通過安檢。按照機票上的時間,張文母子兩人乘坐的CA1514航班起飛時間為18點10分。但由於天氣原因,一直到次日凌晨1點多鍾,飛機還未抵達機場。在機場人員的安排下,張文母子和其他乘客住進了附近的賓館,張文母子住在了一個房間。
一到賓館,王偉洗澡後就睡下了。幾個小時後,天亮了。想到還要等候機場安排航班,王偉便起床了,但他發現自己的母親躺在床上一點動靜也沒有,上前推了推,母親還是一動不動。王偉連忙撥打了120,急救醫生表示,張文已死亡多時,應該是到了賓館不久便死亡。後來,南通市公安局認定張文為意外死亡。
索要賠償
對方不認賬
隨後,張文家人和保險公司南通營銷服務部的工作人員都趕到了現場。『根據保單上的時間,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單的約定,支付民航飛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40萬元。』張文的家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40萬。
但保險公司卻認為,張文購買的險種是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單,保險范圍是從乘客通過安檢直到飛機降落,乘客走出飛機艙門,而張文的死亡地點卻是在賓館,所以不應得到理賠。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張文的家人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由於南通營銷服務部不具備法人資格,此案最終在保險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白下區法院開庭。
在昨天的庭審中,雙方除對張文的死亡地點是否屬於保險范圍外,還就張文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展開激烈辯論。
張文的家人認為,對投保人而言,意外傷害是指旅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是個人自身的或是故意造成的死亡或傷殘,並且南通市公安局的屍檢報告上也寫明張文是意外死亡。
對此,保險公司辯稱,保監會對於意外傷害有過界定,即是由外來因素造成的、投保人非故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身體傷害。意外傷害強調的是主觀上的突發性,並不是對具體事件、具體事故的描述,與意外死亡是兩個概念。本案中張文在死亡時沒有遭受任何外來傷害,因此不屬於保單中表述的意外傷害。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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