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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當前檢查的重點是新上市公司、重組公司。股價異動的公司將會收到檢查,而對於上市時間較長的公司,則強調會專項檢查。
新規要點
◎范圍延伸:
控股股東、重組當事人等
◎當前重點:
新上市公司、重組公司
◎處罰措施:
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以及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為適應上市公司監管實踐的需要,證監會近日下發《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辦法》對證監會2001年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它延伸了現場檢查的范圍,包括控股股東、重組當事人等。當前檢查的重點是新上市公司、重組公司。股價異動的公司將會收到檢查,而對於上市時間較長的公司,則強調會專項檢查。
資料顯示,2001年出臺的 《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規定的檢查范圍,主要限於對轄區內上市公司進行檢查,此次修訂後,對現場檢查范圍作了一定延伸,不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和機構,還規定,如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並購重組當事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可以一並在檢查事項范圍內進行檢查。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變化,主要是在全流通形勢下,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往往與眾多的利益主體密切相關,相關各方尤其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過程中對其具有越來越大的影響力;另外,必要時擴展檢查范圍,增加檢查內容,對提高發現問題的可能性、增強威懾力具有實際效果。
根據《辦法》,在現場檢查程序時,證監會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必要時,可以聘請證券服務機構予以協助。其中,檢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或者有顯著證據證明提前告知檢查對象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情況下,經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實施突擊檢查。
在監管要求上,證監會此次也明文規定,檢查對象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整改報告。當整改報告經報證監會無異議後,報送證券交易所予以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和監事會的意見。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上一報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進展情況。
《辦法》還規定監管部門可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如果在檢查過程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並購重組當事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不配合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檢查等違反辦法規定的情形的,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和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這其中包括了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以及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據悉,《辦法》將於今年5月20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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