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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被稱為中國葡萄酒業知識產權第一案的解百納商標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該案所涉的三方當事人均到庭舉證陳述。上訴人中糧酒業公司、中糧長城公司、王朝公司3家葡萄酒企業請求北京市高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為『解百納商標屬不當注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則請求高院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張裕公司作為該商標注冊人以第三人身份應訴。其主張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對解百納商標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商評委做出的維持解百納商標注冊的第05115號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但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證據材料,認為商評委應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做出裁定。對於中糧酒業等企業提出的『認定爭議商標屬不當注冊』的請求,法院則未予支持。
本次法庭上,各方舉證不斷,就商評委做出的第05115號裁定是否存在漏審證據問題和法院是否應當進行商標實體審查兩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商評委就上訴人提出的漏審問題予以一一駁斥,認為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3份新證據,用以證明解百納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張裕則在一審提交61份新證據的基礎上,又向二審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證明70多年來張裕長期獨家使用解百納商標、產品市場銷售及消費者認知調查、張裕公司的主體延續性的新證據,力證其商標注冊的正當性。二審法院當庭均予以采納。
三方當事人經過4個多小時的舉證、質證、辯論之後,二審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大量新證據力證商標使用歷史
在庭審的舉證過程中,張裕公司提交的42份新證據成為焦點,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審定商標目錄』、1939年第154期『商標公告期滿注冊表』及『全國注冊商標索引』中均清楚無誤地標明了第33477號解百納商標。這些由當時的中國政府商標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現存於國家圖書館。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義彪認為,這幾份證據表明,張裕公司1937年將解百納注冊為商標是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
在眾多新證據中,還包括張裕公司上世紀40年代在《庸報》刊登的4份品牌廣告。這些廣告清楚地標明了是為解百納做的廣告。黃義彪指出,這份證據表明,張裕公司在1937年注冊解百納商標後,至少在上世紀40年代就進行品牌宣傳,積累品牌商譽,將解百納作為一件商標使用。
同時,張裕公司還出示了上世紀50至上世紀80年代解百納乾紅葡萄酒的工藝流程、發酵記錄、產品分析指標、出庫記錄、銷售情況等詳細的生產、技術資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張裕解百納又多次獲得名優產品、名牌產品的稱號或證書等一系列新證據,進一步證實了新中國成立後張裕公司持續生產並長期使用解百納商標的事實。
張裕公司的代理人夏志澤律師表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在張裕公司1937年取得解百納商標注冊後的70餘年中,存在關於解百納是葡萄品種、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稱的說法,及其他企業在商品經營中使用或宣傳解百納。因此,解百納為張裕公司於上世紀30年代獨創的商標,且在此後70多年裡長期獨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其間,張裕公司針對解百納進行了大量的品牌宣傳與商譽積累,解百納是張裕公司用70多年的時間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無可爭議的商標顯著性。
在庭審中,上訴人放棄了對張裕公司提交的這些新證據的質證,認為必須對其主體進行審查,即現在的張裕公司是否與中華民國時期的張裕公司具有延續性。上訴人認為,只有證明兩個『張裕』具有延續性,這些用以證明70多年來張裕公司將解百納作為一件商標使用的證據纔能被采信。張裕公司對此也提出了多份證據,並指出在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張裕公司營業執照中即有張裕公司成立於1892年的明確記載。
解百納商標顯著性究竟有多強
針對已經提交一審法院的2008年作出的兩份有解百納品牌認知度的市場調查,張裕公司還出示了兩份同樣調查內容的最新調查數據。據權威機構對全國28個大城市310個大超市和310個大酒店的銷售終端分別進行的兩次調查結果顯示,在標注解百納字樣的葡萄酒產品中,張裕解百納銷售量佔比上昇為87.54%,其他廠家則下降到12.46%;來自零點調查公司的『2010年解百納品牌關聯度調查』數據顯示,在認為解百納與葡萄酒有聯系的受訪者中,認為其與張裕公司相關的受訪者佔75.8%,與2008年的數據相比又有明顯的提昇。
夏志澤律師表示,這份調查數據表明,解百納商標經過張裕公司70多年的持續培育與資金投入,產生了巨大的品牌影響力,在公眾心目中,該商標已經與張裕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其它企業近年來侵權使用解百納商標,給消費者在產品選購時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但絕大部分消費者仍選擇張裕解百納產品,仍將解百納作為張裕公司的商標來看待,不但商標顯著性未被淡化,反而在持續增強。
解百納商標注冊對行業影響到底有多大
在庭審中,此案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也是一個焦點問題。上訴人稱,一旦解百納商標判歸張裕公司,張裕公司將壟斷葡萄酒市場,可能導致一些葡萄酒廠商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牽涉數萬果農的切身利益,最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張裕公司出示的市場調查數據顯示,所有解百納葡萄酒銷量佔全國葡萄酒的總銷量不超過4%,因此遠遠談不上所謂的市場壟斷,可以說對葡萄酒行業影響甚微。而且,這4%的市場份額裡,張裕佔了絕大部分,對於其他生產解百納葡萄酒的企業而言,這一類產品佔其整個企業的經營比重也就很清楚了,自然談不上陷入經營困境。
另有專家指出,其他廠家解百納葡萄酒不但市場份額少,而且由於其並未獲得消費者廣泛認同,消費者在選購時首先認知的是他們的企業品牌,其次纔是解百納這3個字。因此,其它企業即使不能使用解百納標志,也不會對其市場份額產生實質性影響。
張裕方面認為,關於牽涉數萬果農的切身利益之說就更加無從談起。除了張裕解百納的生產基地在葡萄原料方面根據其特定生產工藝規范、標准及風味特點進行定向種植、培育,並在不同品種的葡萄原料的種植面積及原料收購數量上有明確系統規劃外,其他企業並沒有專門為解百納種植葡萄。即便有果農專門為他們種植葡萄,這些企業只是在產品不能繼續使用解百納標志,但仍可以標注其他名稱,如赤霞珠葡萄酒等,實際上對果農的種植是不會產生影響的。
還有人估算,一旦張裕公司的商標注冊成功,價格高於行業平均價格水平數倍的解百納產品將獨佔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為這其中產生的20億元價差買單。
有專家指出,這一說法是缺乏常識的,不同品牌、不同產品的價格不同,是消費者對其價值認同的結果,由此產生了不同層次的細分市場和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張裕解百納面向高端市場,而其他品牌的解百納以滿足低端市場需求為主,這部分消費者不會因為解百納注冊成功後向高端市場遷移。即便如此,張裕方面也質疑,銷量很小的其他企業是如何算出20億元價差的,這一計算結果實在令人生疑。
商評委當庭表示,上訴人所指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是建立在解百納是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稱的假設基礎上,此案還處於法律程序之中,空談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是沒有意義的。
解百納通過張裕幾代人的努力,及近年來巨大的市場投入,已從近8年的商標爭議中突圍而出,走出國門行銷歐美等28個國家,成為為數不多的進軍海外市場的中國葡萄酒品牌。其國際市場表現已得到權威機構的認可,2008年被法國國際食品和飲料展覽會(SIAL)評定為30個『全球葡萄酒頂級品牌』之一。中華商標協會有關專家表示,解百納糾紛如果持續下去,處理不當,損害的將不僅僅是張裕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更影響到我國葡萄酒產品的出口,影響到我國民族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一位知識產權界資深專家表示,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保護是一個亟須引起我國知識產權執法部門重視的問題。目前有一個不太好的苗頭是,一旦商標作為知識產權被個體所有並獨佔後,其他競爭者就以商標專用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否定其權利。這不但不利於公平的市場競爭,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將阻礙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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