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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中國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迅猛,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直接投資模式逐漸被人民所接受,在每次媒體所關注的大的並購和上市案例中都不乏有股權投資基金的背影,但是在輝煌的背後,也暴露出一系列急需解決的問題,作為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的推動者對其感受頗深,體現在以下幾點:
1、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健全。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全新的投資模式,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讓我們感到慶幸的是在今年溫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到了股權投資基金的字樣,這應該是一個良好的開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規體系,采用現有的法規不能完全適用這種全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且存在法律衝突,造成對基金的監管審批不明確,各部門出臺的政策缺乏統一協調,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受到了影響,要想解決這種無序狀態,需要對現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資、境內並購、海外上市、海外投資的相關法規予以整合和修訂。
2、需要建立、健全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用制度。良好的信用制度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礎,在美國這種信用制度已經非常成熟,在我國市場上還沒有形成『信用』『誠實』為基礎的運行機制,國家也沒有相關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懲戒機制,尤其是很難規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風險』,在加上國家還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不能真正履行,這無疑加大了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和風險,也是阻礙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因素。
3、還需要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渠道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大的有錢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還不能完全直接進入該領域,主力資金始終無法涉足該領域,如果此問題得不到解決,單憑個人投資者還是很難有所作為。
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產業鏈還不具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盈利方式與一般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它主要是通過上市、企業並購、股權回購等方式退出目標企業從而獲得資本增值收益,但在我國還需要完善和建立與之配套的政策環境和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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