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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17日就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設單獨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增加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人數並適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創業板將較主板實行更長的持續督導期,建立保薦機構對所保薦公司的跟蹤報告制度。
根據《發審委辦法》(征求意見稿),除新增設立單獨創業板發審委的規定外,考慮到創業板審核工作的特殊性,規定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以突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
此外,在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人數上,考慮到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較小、數量較多,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擬設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仍保持5名。在組成結構方面,擬在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切實把好市場准入關。
『對於諮詢專家團隊的人數沒有硬性規定,諮詢專家不具有表決權,其意見將作為審核部門的參考,並不成為發審委做出相關決定的必備條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針對創業板企業行業覆蓋面廣、技術和模式創新性強等特點,為切實提高審核質量和控制市場風險,證監會還將考慮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重視發揮行業技術和管理專家的作用,建立審核專業諮詢機制。
同時征求意見的《保薦辦法》在延續原有理念的基礎上,考慮到創業板企業的特點及其對保薦業務的獨特性要求,在一些具體規定上做出了小的調整:一是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小、風險高,創業板適當延長了督導期,較之主板延長了一個會計年度;二是針對創業板建立了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薦人跟蹤報告制度,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並對《保薦辦法》中涉及的持續督導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三是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處於成長期,業績波動大較為常見,擬修改的《保薦辦法》對第七十二條規定略作調整,即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此規定只適用於主板,不適用於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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