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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在上證所上市的公司,均應當於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報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無法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報披露工作的,應當及時向上證所提交書面說明,同時在指定報紙和上證所網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遲披露的最後期限。上證所將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根據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證所原則上每日安排不超過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報。本次季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2008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若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尚未解決的,應當在本次季報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中具體說明2009年第一季度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
本次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且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包括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以及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意見),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規定向上證所提交相關文件。董事會對非標准審計意見的說明應當在本次季報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中進行披露。公司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與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減變動幅度超過30%的,應在季報正文3.1中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次季度報告的3.3 『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事項履行情況』部分詳細披露原非流通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做出的特別承諾及其履行情況,相關特別承諾在前一次定期報告前已履行完畢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報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無須再進行說明。有關股東提出穩定股價措施的,應在該部分披露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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