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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將全面展開。消息人士3月31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滿足最近兩個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等相應條件的保險公司可開展此項投資。其中,壽險公司可投資的比例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6%,財險公司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4%。
這意味著投資主體將大為增加,此前僅有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擁有此項業務。投資比例也較此前有所提高。
據了解,保監會已向保險公司下發《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關於增加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准》、《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准》等有關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調整的新方案。
《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規定,保險機構可投資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發起設立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相應的債權投資計劃信用評級不低於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保險公司可自主決定投資債權投資計劃的方式,並報保監會備案。
通知對保險公司的人纔配備和組織結構作出詳細規定:保險公司須具有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資產管理部門組織架構,合理設置研究、投資、交易、清算、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職能崗位;投資資金實行托管,托管人與其股票資產托管機構為同一機構;從事固定收益投資的人員不少於5人,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債權投資計劃的投資管理。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餘額不超過可投資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的40%;投資A類或者B類增級方式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餘額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50%;投資C類增級方式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餘額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40%;同一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具有關聯關系專業管理機構發行的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投資計劃發行額的60%。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可適當調整投資單一債權投資計劃的比例。
鑒於基建債權投資計劃具有較高流動性風險,通知強調,保險公司應將債權投資計劃主要配置負債期限較長的傳統產品,投資型產品配置債權投資計劃的,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保險公司可根據債權投資計劃的期限、收益和額度,開展保險產品創新。
2006年3月,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允許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采取債權、股權等方式間接投資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目前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試點,發行了7筆基礎設施領域的債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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