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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監管通知》),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出臺《監管通知》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徹底清理所有金融衍生業務
問:為什麼要加強央企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
答: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從事的高風險業務情況進行過全面摸底調查和清理整頓,多數中央企業能夠按照國資委的有關要求,審慎經營,規范操作,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但也有少數央企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復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幸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匯率和利率波動幅度不斷加大,個別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產生巨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產安全。
問:出臺《監管通知》目的何在?
答:金融衍生工具是企業穩定收益、對衝風險、參與國際市場經營與競爭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濫用或運用不當則會放大風險,甚至造成災難性後果。
出臺《監管通知》,一是要求中央企業對已經開展的所有金融衍生業務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產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全面徹底清理。二是要求企業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對已開展或擬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的提出明確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三是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企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與國資委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對違規經營或發生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不得從事風險定價難測業務
問:有哪些具體的監管要求呢?
答:一,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明確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必須得到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對於國家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業務,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並強調集團總部要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負責向國資委報備有關情況。
二,要求企業嚴守套期保值原則,禁止投機。企業要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產品,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復雜業務,並從經營品種、持倉規模、持倉時間等方面進行規范,尤其對持倉規模進行嚴格控制。
三,要求企業切實有效管控風險。企業要制定專項風險管理手冊,建立規范的授權審批制度,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加強銀行賬戶和資金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四,要求企業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專門機構專業化操作,企業應及時與交易對手核對,嚴格執行前、中、後臺職責和人員分離原則,慎重選擇代理機構和交易人員。
五,要求企業定期報告。主要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發生重大虧損等重大事項要求3個工作日內報告,建立周報制度。
六,依法追究損失責任。企業要建立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違規事項和重大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啟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問:如果央企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發生損失,責任如何認定?
答:對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發生重大損失的企業或相關責任人,國資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進行責任認定,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責任認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對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纔能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企業是否得到批准;二,企業是否嚴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則對業務品種、規模、時間等進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機行為;三,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控機制和規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或管理混亂等問題;四,企業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整改,對發生重大浮虧業務是否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止損;五,企業是否全面、真實、及時上報金融衍生業務開展情況和虧損情況,是否存在虛報、隱瞞或其他不配合監管工作的行為。
問:除了《監管通知》,國資委還有無其他措施?
答:第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機制,加強政策銜接,形成監管合力。第二,對央企上報的清理報告進行分析匯總,督促企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第三,啟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第四,完善日常監管機制。對央企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建立季報和年報制度,對發生重大損失、被強行平倉等重大事項的企業建立周報制度,對持倉規模和持倉時間等超過規定范圍的建立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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