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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24日宣布,按照近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各央企要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此外,企業應定期向國資委報告金融衍生業務情況。
通知強調,各央企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產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復雜業務。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范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范圍現貨的50%;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通知要求,央企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
通知特別強調,資產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通知還要求,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業務持倉規模、資金使用、盈虧情況、套值保值效果、風險敞口評價等情況;年度終了應當就全年業務開展情況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形成專門報告報送國資委;對於發生重大虧損、浮虧超過止損限額、被強行平倉或發生法律糾紛等事項,企業應當在事項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並對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處理情況建立周報制度。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探索研究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機制,加強政策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啟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
目前,央企已按通知要求,對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產品等在境內外開展的各類金融衍生業務進行了清理,並已將清理整頓情況上報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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