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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54號令《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出臺,並從5月1日起實施。此舉被市場解讀為限制大非減持的措施,並稱小非也感受到了潛在的政策壓力。果真如此的話,本欄認為,此規定的出臺很可能會導致一些很嚴重的問題。
先說小非,既然感受到了潛在的政策壓力,必然抓緊在5月1日前趕緊拋售,從現在的情況看,大小非持股已經成為了需要『清洗乾淨』纔能正常流通的股份,而新規的出臺無疑會在短期內加速這種『洗股』的進程。在供求關系的壓力下,大宗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很可能會不斷下降,因為越來越多的小非希望盡快把股票脫手。
再說大非,其實大非最冤。按照當初的股改協議,一般是大非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小非既不支付也不收取,應該說,小非是股改的最大受益者。現在小非基本上都能減持或變相減持,而大非則基本上剛剛解禁,現在一紙新規,大非減持再度受限。大非心想:『我徹底給小非做了嫁衣。』
事實上,大非並不會像小非那樣瘋狂拋售,畢竟控股還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股票都賣了,自己的董事長、總經理身份也將受到威脅,還有可能被事後追究,其實是很劃不來的。所以說,大非減持股票的衝動並不大,對於大非來講,其持股的流通股身份倒是質押貸款的一個很好的質押品。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大非,我寧願把股票質押給銀行,也不願意通過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市場賣出。所以說,限制大非賣出股票,可能不是明智之舉。
還說事後追究,我倒覺得,與其在前端要求大非減持前先申報來限制大非賣股,倒不如不加乾涉,但是如果事後發現交易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或者瀆職的情況,可以進行事後責任追究,從而達到威懾的作用。因為資本市場的交易,機會往往轉瞬即逝,當大非想交易時還需要進行申報,等待有關部門批准,然後再進行市場操作,可能市場行情早已時過境遷了。
曾有人稱,較早前中國航油在新加坡原油期權上正是因為在國慶長假期間找不到相關領導申請,從而錯過了止損的最佳時機,導致中國航油出現了巨額虧損。這種說法對不對我並不清楚,但是在交易前需要先向有關部門申請,確實存在時間上的風險。自古以來,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如果事後證明將是錯的,要打要罰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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