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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購買問題食品而權益受到侵害,是找市場,經營者,還是廠家?重慶工商局於5日正式推行的《重慶市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約定,受害消費者可找市場開辦者先行賠償。
該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食品經營者需向市場開辦者交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如消費者因向食品經營者購買到不合格食品,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市場開辦者可用保證金先行向消費者賠償。
據了解,《重慶市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安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全合同》示范文本試用於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經營者(市場開辦者)與場內從事食品或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食品經營者)簽定。該合同從保障食品及食用農產品安全流通出發,具體明確了市場開辦者和場內食品經營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其中明確約定,市場開辦者有管理監督、檢查、抽檢經營者所售食品等權利,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經營環境等義務;食品經營者有查詢監督保證金的繳納和支付、對抽檢結果提出異議等權力,有保證所經營食品安全合格、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
據悉,重慶工商局通過民事約定的形式,強化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國各省市中尚屬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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