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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28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訂後的保險法,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9號、第10號、第1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逃避繳納稅款
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責。
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後,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准確一些。
懲處網絡『黑客』
今後有法可依
對於懲治網絡『黑客』的違法犯罪行為,刑法增加了相關條款。這意味著,今後懲處網絡『黑客』有法可依。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最高刑提高至10年徒刑
其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反腐敗力度進一步加大。
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關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擴大打擊范圍
嚴打『地下錢莊』
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對『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范圍。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原來的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
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相關條款,明確提出,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375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打擊『老鼠倉』行為
嚴懲違法金融從業人員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嚴懲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180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洗錢罪
同樣嚴懲不貸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此前,刑法第312條只是作出如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12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增設規定
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行為
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規定,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家裡人』『身邊人』腐敗行為
領導乾部也要負刑事責任
今後,如果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裡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修改了相關條款。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考慮到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規定之後,作出專門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調整量刑標准
綁架罪最少判5年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進一步調整了綁架罪的量刑標准,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39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嚴打泄露或非法獲取
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為了嚴厲打擊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嚴打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鑒於上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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