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廣告信息。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介紹,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關資料中指出:『這一方面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個人信息泄露而引發社會風險的可能。』
近年來,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英國社會保險個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不久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給學生集體辦理『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圓夢學生卡』的事件,也一時成為輿論焦點。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為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這種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新聞
領導乾部『家裡人』『身邊人』腐敗也將追究刑責
據新華社電為嚴懲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裡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