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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時,由於單位繳納給社會的養老統籌金不能隨人進入轉入地,使得不少轉入地不願接收勞動者。今後,這種情況有望改變。
昨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暫行辦法》規定,城鎮企業職工跨地區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已繳養老保險金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
按現行政策,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由最後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在實際執行中,有些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轉入後,繳費少而領取待遇時間長,因而不願接收。』人保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表示,還有的地方自行出臺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同時,《暫行辦法》還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
此外,為解決農民工參保養老保險難的問題,《辦法》將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工資總額的20%調整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可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自行選擇。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將被暫時封存,繼續參保時可自然解封。未能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將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該負責人還透露,正籌劃建立全國社保信息查詢系統,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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