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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有中國『券商內幕交易第一案』之稱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董正青泄露內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法院還判處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50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2200多萬元;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00萬元。法院同時認為,由於現有證據尚不足,董正青的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董德偉非法獲利兩千多萬元
天河區法院先後於2008年7月18日、8月1日兩次對該案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從2006年2月開始,時任廣發證券總裁的董正青以支持延邊公路股改為由,多次要求其弟董德偉買入延邊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向董德偉泄露該內幕信息,建議被告人董德偉買入和賣出延邊公路股票。同期,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泄露給他的同學趙書亞。
法院認為,董德偉利用該內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的信息敏感期,利用其控制的多個他人賬戶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22846712.42元。趙書亞利用該內幕信息,在上述期間,利用其控制的賬戶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約100萬元。此外,為應付證監會調查,董正青、董德偉、趙書亞經密謀,由董德偉、趙書亞伙同他人向證監會作偽證。期間,董德偉指使多人迅速提取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的全部資金。
被告供述是定罪核心證據
在此前的庭審階段,該案控辯雙方主要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是否屬內幕信息,如何認定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二是被告人董正青是否內幕信息知情人,其個人能否直接主導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工作;三是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董正青是否向董德偉泄露內幕信息,並建議董德偉買賣股票,董德偉是否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延邊公路股票;四是董正青是否向趙書亞泄露內幕信息,趙書亞是否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延邊公路股票。
法院認為,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由於『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直接導致延邊公路經營范圍、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信息一旦公開將對延邊公路證券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邊公路發布公告之前,延邊公路從未在指定媒體公開披露該信息,因此,『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屬於內幕信息。
另外,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期間,廣發證券確定要以借殼方式實現上市目標,但沒有確定具體的借殼目標公司。2006年5月10日,廣發證券出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殼上市》方案,確定以遼寧時代和延邊公路為備選殼。由於該方案中借殼目標公司明確,有具體的借殼工作安排,該消息一經公布將對遼寧時代和延邊公路的證券價格造成重大的實質性影響,因此,2006年5月10日應認定為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擔任廣發證券的總裁,有決策權。從2006年2月開始,廣發證券董事會即已授權董正青領導的經營班子負責借殼上市工作。期間一直由其主持借殼上市工作,並參與了決定借殼延邊公路的全部過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辭職申請中亦自認是借殼上市工作的主要領導者、決策者、推動者和參與者。因此,法院認定董正青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董正青、趙書亞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董正青向董德偉泄露內幕信息並要求董德偉購入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買入或賣出延邊公路股票的時間點,與董正青供認的要求董德偉買入或賣出該股的時間點相互吻合。此外,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有一系列異常行為,如在向證監會匯報確定借殼延邊公路後,董正青突然無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換殼『石煉化』;董德偉僱傭、指使多人迅速將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的超過1億元資金全部提現;董正青聯系趙書亞幫董德偉作偽證,後董德偉、趙書亞等人結伙串供,制作假借據,向證監會作偽證。法院認為,以上這些異常行為反映了兩被告人企圖掩蓋其內幕交易行為的心理狀態和真實意圖,印證兩被告人存在泄露內幕信息及內幕交易行為。
趙書亞、董正青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趙書亞於2006年5月11日致電董正青詢問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復延邊公路是備選殼之一,操作性強,上市快,遼寧時代操作性小,之後趙書亞買賣延邊公路股票。此外,延邊公路於2006年5月11日已經發布澄清公告否認借殼,此時買入該股風險大增,但被告人趙書亞仍從次日開始突然持續大量地買入該股,在5月底又大量拋售,該異常交易情況亦印證其內幕交易的事實。
前兩次庭審中,三位被告曾集體翻供,認為在偵查階段執法機關存在誘供、逼供行為。同時,辯護律師認為控方不能提供三人有關泄密的通話記錄,屬核心證據缺失,不能定罪。對上述辯護,法院沒有予以采納。
董正青泄露內幕信息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董正青作為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之前,向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關於被告人董德偉、趙書亞非法獲取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的內幕信息後,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賣出延邊公路股票,情節嚴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但同時認為,由於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董正青與董德偉、趙書亞有內幕交易的共同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內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三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服法院判決,將提起上訴。廣發證券公司則對此事不予表態,並稱將繼續努力完成公司的借殼上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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