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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測算依據理財計劃禁講『預期收益率』
昨天,銀監會發布《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確要求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托產品及該信托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信托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采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
根據《指引》,銀行應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度測試;在理財計劃推介中,應明示理財資金運用方式和信托財產管理方式;未經嚴格測算並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郭田勇表示,《指引》的出臺有助於銀行與信托公司關系的理順。之前銀行在大多數時候都把信托公司作為理財投資的橋梁或平臺,風險主要集中在銀行方面,《指引》的出臺劃分了銀行和信托公司的職能,有利於各金融機構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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