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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定,並購貸款可以買股票,但不能炒股票,此舉將會大力支持國內企業的並購行為,但能買股不能炒股的規定看起來有些為難。
申報買入股票,你說是買股還是炒股,可能有人說,持有6個月以上就是買股,不足6個月就是炒股。這話也對也不對,持有不足6個月,頂多說是短炒,持有滿了6個月,也可能是長炒。看看幾年前炒作蘇寧電器的人,持有時間不算短,但最終還是買入賣出賺取差價,並沒有以獲取分紅為目的。所以說,並購和炒股,不能以時間來界定。
如果強行以時間界定,也沒什麼不可以,畢竟也防范了游資短炒,但是這種貸款給銀行醞釀了很大的風險。舉個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很強的業務往來,乙公司是上市公司,總股本5000萬股,流通股本3000萬股,每股股價10元,甲公司不斷高價買入乙公司的產品,然後平價賣給市場,每年因此多支付5000萬元,協助乙公司每年增加利潤5000萬元,每股收益增加1元,而在此之前,甲公司的關聯人已經持有乙公司2500萬股股票。
在乙公司公布年報後,乙公司股價開始大幅上漲,從10元漲至40元,然後甲公司聲稱看好乙公司的未來發展,要並購乙公司,並通過銀行並購貸款10億元,還通過二級市場陸續從甲公司的關聯人手中買入股票,在甲公司的並購刺激下,二級市場投資者將進一步推高乙公司的股價,就這樣,甲公司不斷的買入,乙公司關聯人不斷的賣出,最終10億元銀行貸款全部轉入甲公司關聯人手中,莊家完成高位出貨,甲公司成為乙公司大股東,銀行掏錢10億元獲得了2500萬股市價80元的乙公司股票作為抵押物。一次完美的並購成功完成。
看起來一切平安,但誰都明白問題所在,又一筆高風險貸款就此出爐。所以,不怕用貸款炒股,就怕用貸款買股。控制並購貸款的關鍵還在於抵押物和企業信譽,最忌諱用目標企業的股票作為抵押,同時也應對貸款炒股松綁,不應把貸款炒股視為洪水猛獸,這一點,下次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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