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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對金融海嘯,保險業開始立體式整合防控,從資金投放,到風險防范;從客戶服務,到高層監管。保監會昨日下發『限薪令』,嚴格禁止保險公司違規發放薪酬,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切實規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
保監會昨日下發《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8年薪酬發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以往制定的高管薪酬做出明確表態,要求堅決貫徹執行2007年8月頒布實施的《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並強調嚴禁違規發放薪酬、堅決防止脫離國情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切實規范高管人員的職務消費、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加強對薪酬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等五個方面的要求。
據記者了解,按照《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將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據各公司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所承擔的責任和所在地區保險行業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績效薪金則以基本薪金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5倍。總體而言,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
此前,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針對保險業高管高薪現象曾表示,保險業人纔匱乏,公司間相互招人是導致高管薪酬水漲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時,薪酬問題也是一個體制和機制的問題,就國有保險公司來講,『出資人缺位』、『內部人控制』始終是個問題。他強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脫離國情、民情。
《通知》主要針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國有保險公司。要求上述保險公司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於2008年12月31日前上報保監會。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的問題, 《通知》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內容報送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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