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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除了要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外,還不得超過最高限額。
昨日國資委正式公布《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設定了實施股權激勵的最高上限,即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股權激勵收益原則上不得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乾,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於上市公司的人員(包括控股股東公司的員工)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境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此外,股權激勵對象正常調動、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授予股權中可行使的部分只能在離職之日起的半年內行使,其辭職或被解僱時,尚未行使的股權不再行使。
對於此次國資委為國企股權激勵設置上限,業內也有不同意見。
一位國企老總就坦言,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重要的激勵機制,其意義就在於如果被授予股權的高管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有了大幅提高,股價大幅上漲,自己也能從中獲得股權回報,但一旦設置上限,可能會打擊一部分高管的積極性。
但國資委企業分配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配套制度不完善和社會收入差距矛盾較為突出的情況下,對國企負責人行權收益加以適當的限制是過渡階段不得已而為之的權宜之計,對於調控收入差距過大、避免激勵失控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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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不達標不得套現
商報訊(記者齊琳)對比此前的試行辦法,昨日國資委《通知》中另一重要內容是明確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其中,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業績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是股權激勵的兩條硬性指標。
『這意味著,無論國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長了多少倍,其高管持多少,只要企業經營業績達不到業內平均水平,高管就無法將股票兌現。』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設立的指標體系將公司業績考核與股權激勵掛鉤,在激勵管理層的同時有效保護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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