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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分別按照建築面積的一定標准,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這筆資金將依然遵照『統一歸集、專戶存儲、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規范管理和使用,使之最大限度地發揮維修保障作用,在進一步維護業主共同利益、增強市場消費意識、促進物業保值、增值的基礎上,拉動本市房地產業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需求的不斷昇級,近些年本市非住宅物業項目呈現多樣化增長趨勢,特別是兼有居住、酒店、辦公等功能的公寓及寫字樓、產權酒店、倉儲等項目發展較快。由於非住宅物業項目的功能類型多樣,對物業本身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功能要求較高,其管理及維修養護的壓力更加突出。
為了保持和提高非住宅物業的完好率,延長其使用壽命,切實維護非住宅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新修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新建的非住宅項目將按規定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為廣大非住宅購房業主的物業維修養護做好必要的資金儲備,使全市房屋的『養老保障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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