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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港均富會計師行的一份研究表明,目前進入破產重組程序的ST公司在重組過程中的效率非常高,顯示破產重組程序在促進ST公司恢復上市地位方面作用突出。
均富近期的研究結果顯示,自《企業破產法》在2007月6月出臺以來,滬深兩市211家需作特別處理的ST企業中,已有14家以不同形式進行重整。其中已有11家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從重組花費的時間來看,這11家公司只需要不到100天便成功與債權人在重整計劃的項目細節上達成共識,最快達成共識甚至只需37天,即使是最費時的3樁個案,企業也能夠在兩個月內完成由提出申請至重整計劃完結的整個過程。而破產法規定,由法院開始受理有關重整申請起計算,上市公司有六個月的『延期償付期』,讓企業在該期限內與債權人商討重整計劃的項目細節。
另外,該研究還發現,幾乎所有ST公司在進行重整時,都傾向於『借殼重組』。這種現象與均富早前作出的另一項有關1998年~2004年進行重整的香港上市公司的研究非常相像。當時,處於1997~1998年度亞洲金融風暴下的香港上市公司在進行重整時,也廣泛采用這種借殼上市的安排。
數據顯示,在當時84家重整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三分之二的公司選擇通過企業或股東出售。而通過破產執行人,以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或接管人的身份出售上市地位的方式進行重組的約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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