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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吃驚的是,雖經過一次減持,但吉林制藥在第二次減持發布的公告表明,第二股東在第二次減持前總股數比第一次減持前的總股數還多。這中間多出來的股數來自何處了?
2008年11月18日,吉林制藥(000545.SZ)發布公告稱,公司的二股東吉林明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日實業』)於2008年11月17日減持了無限售股791.22萬股,在總股本的佔比中達到5%。
但《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簡單一則公告的背後,事實並非那麼簡單,減持之中有三處值得特別關注。
791.22萬股從何而來?
就在半月前的10月30日,吉林制藥還發布一則公告,同樣也是關於明日實業的減持。
公告顯示,明日實業在2008年3月15日-2008年10月30日之間減持了188.32萬股,佔比1.19%;減持前有限售股為1330.96萬股,無限售股為188.326萬股,合計在總股本中佔比9.60%;將無限售的188.32萬股減持後,吉林制藥有限售股為1330.96萬股,無限售股為0.006萬股(即60股),合計在總股本中佔比8.41%。
而讓人吃驚的是,雖經過一次減持,但吉林制藥在第二次減持發布的公告表明,第二股東在第二次減持前總股數比第一次減持前的總股數還多,讓人懷疑這中間多出來的股數來自何處?
根據11月18日的權益報告書可以看出,明日實業於2008年11月17日當天減持了791.22萬無限售股,佔比5%;減持前,持股數為2122.18萬股,佔總股本13.41%;減持後,持股數為1330.96萬股,佔總股本8.41%。
僅僅時隔半個月,明日實業兩次減持後的持股數量都是1330.96萬股。那麼,這791.22萬股,佔比達5%的股份如何而來,由二級市場上購入?
但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此,知名上海律師,『倒顧三人組』的靈魂人物嚴義明認為,出現這種情況,要麼是二級市場上購入未公告,要麼是公告錯誤。
而這791.22萬股背後似乎也隱藏了許多『巧合』。
中報顯示,明日實業持有791.22萬的限售股。這791.22萬的股份本應於2008年7月28日上市的,不知什麼原因,拖到昨日纔能上市流通。此外,11月17日明日實業減持的股份正好也是791.22萬股。
對上述情況,嚴義明律師認為,時間拉鋸這麼長,一來可能是技術原因,深交所那邊應該有所查;二來,不排除大股東將消息滯後放出,以備二股東提前出貨,不至於讓股價跌得太低。
不管是二級市場上的回購,還是存量股的上市,都讓明日實業這791.22萬股的來歷備感『神秘』。
觸礁5%信披監管紅線?
根據吉林制藥3月15日公告可知,公司分別於2008年1月11日、2008年2月19日、2008年3月14日分別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分別出售了吉林制藥191.15萬、182.93萬、228.81萬;佔比分別達1.21%、1.16%、1.45%。
因此,在一季度期間,明日實業共減持602.89萬股,減持比例達到3.82%。
而根據吉林制藥10月30日的公告,公司於3月15日至10月30日之間再次減持了188.32萬股,佔比達到1.19%。
此外,公司還於11月1日-11月16日期間減持了35.026萬股,佔比達到0.22%。
上述三次減持下來,公司累計減持的數量已經超過了5%。
對此,嚴義明律師認為,明日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深交所交易規則》。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
也就是說,明日實業在出售吉林制藥的股份達到5%時,在未及時刊登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況下繼續出售吉林制藥的股份。
2008年11月19日,記者電話聯系到吉林制藥的副總孫洪武先生。孫洪武表示:『本人在外,對於二股東減持,一直都是董秘羅國建負責。我不清楚。』
而羅國建的電話要麼無人接聽,要麼正在通話之中。
言行不一,違背承諾
根據吉林制藥2007年中報可知,明日實業曾承諾:明日實業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後,其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
但從中報可知,明日實業名義上的上市流通日是2007年7月28日,實際上是於2007年8月10日上市流通。不論是以哪個時間計算,明日實業分別於2008年1月11日、2月19日以及3月14日這3次拋售吉林制藥的股權都是違背當初股份分置改革時的承諾。
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師協會經濟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宋一欣律師認為,明日實業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必須不作為的、單方面的承諾,是明日實業作為股東應負的單向義務。
對於明日實業的上述行為,宋一欣律師認為:『證監會應予以行政處罰,或深交所應予以處理。此外,還可以參考現行《證券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規定,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追究其二股東的責任,並將先前賣出股份所獲的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如果董事會不作為的話,那麼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行使歸入權。』
11月19日,又有791.22萬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明日實業是否又會違背當初承諾?讓我們拭目以待。請讀者撥打本報熱線電話010-82031724,或發郵件到bjnewsreporter@yahoo.com.cn,發表您的看法。
附相關條例:
《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為: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至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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