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能源(000695)公司於2008年11月13日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原未上市天津燈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天津農藥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行天津河東支行貸款80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的再審訴訟做出了判決,判決如下:1、撤銷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經初字第477號民事判決;2、天津農藥股份有限公司償付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第一期200萬元、第二期300萬元和第三期300萬元共計借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及截止2001年9月20日的利息人民幣10,722,369.29元。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息。3、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燈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對天津農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債務300萬元及自1999年12月時起至2001年9月20日止的第三期債務利息,利率為年息12.6%部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上述給付事項,於本判決生效日後10日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3,621元,由天津農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40,800元,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上述訴訟不會影響公司的經營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