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宣布公開征求意見近一個月之後,證監會11日正式發布《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股份發行定價方式改為協商定價。補充規定自11月12日起施行。
&nbs p;根據今年5月份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為購買資產而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此次發布的補充規定在上述內容基礎上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據了解,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中,通常涉及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容。由於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數已連續虧損或資不抵債,公司債權債務關系和股權結構等基本面已在重整過程中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重組發行股份的定價難以適用原有模式。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修改是為了適應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基於公司自治的原則,使中小股東能夠更有機會行使話語權,以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從程序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據介紹,2006年8月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部分面臨財務危機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持續經營能力。截至今年9月底,累計11家上市公司先後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其中10家已由法院裁定批准破產重整計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