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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三十一日晚正式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為創新業務推出預留了空間,規定新設券商的核准業務不超過四種,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業務不超過二種,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距前次申請獲批超過六個月。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三十一日下午對記者表示,新規為創新業務推出預留了空間,但券商業務發展應循序漸進,為了控制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節奏,防止其業務范圍的擴張與其管理能力不相匹配,有必要對其申請增加業務的時間間隔作出限制,以防止因快速擴張而引致風險。
新規對券商業務審批作了三方面限定。其一,對不需要單獨審批的業務活動作了明確的規定,經濟業務,自營業務等仍遵循現行規范;而券商進行現金管理則不需單獨申請牌照及業務審批。
其二,新規對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提出了審慎性要求,規定券商申請新增業務必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一年,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需距前次申請獲准需超過六個月。
此外,新規還明確了審批程序,要求證券公司提出證明自身符合要求和條例的文件,變更業務范圍仍應經過證監會審批。這位負責人表示,根據證券法,目前尚不能對業務范圍的變更實行備案制。
新規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屆時廢止一九九九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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