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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批復各地方稅務局,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征收個人所得稅。
批復指出,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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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這部分進行收稅,是否意味着虛擬財產的合法化,如果出現虛擬財產的損失是否可以正常起訴,對於遊戲運營商是否有足夠的監督和控制能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