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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下午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這部法律將主要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明確金融國有資本同產業資本一樣納入該法監管。不過,對於備受關注的國有企業高管收入問題,這部法律並未做出相關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此前已經過兩次審議,此次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許多委員和列席人員都對因國有企業領導者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問題非常關注,並建議完善國企高管的投資責任追究機制。委員們的意見在昨日獲得通過的這部法律中已有所反映,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去年開始在部分企業試點實行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在該法中也有明確規定,要求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對此解釋說,這一規定不涉及把企業的財產上交給財政分配,而是國家作為出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要進入政府預算。此外,法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等也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由於社會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國企高管薪酬如何確定的問題一直備受爭議,也曾有人建議企業國有資產法應對此予以明確。
安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該部法律的時候也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曾經考慮在法律中對如何確定企業高管人員的年薪做一點較具體規定。但是經過反復研究,常委會認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最終並未涉及。因為確定企業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眾多,包括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風險、經營業績以及企業所在地區和行業的平均職工薪金水平等。
目前,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制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暫行辦法,對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應當綜合考慮的相關因素和計算辦法做了具體規定。安建說,應當按此執行,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據悉,新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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