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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昨日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獲悉,在企業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決策、金融投資以及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等方面,因企業管理人員違規操作而造成的損失,國資委將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這也是國資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央企資產損失要向負責人追責。
違規買賣股票將受遏制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未來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如出現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國資委將追究其責任。對此,專家表示,以前央企經營人員依靠所謂的『內幕消息』在股票市場獲取利潤的情況時有發生。而隨著央企改組改制的深入,未來這一現象有可能會愈演愈烈。『征求意見稿』的適時出臺,將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一行為起到規范、遏制的作用。
但專家也表示出擔懮:『征求意見稿只是一部政策,並不是法律法規,其收效能有多大,還有待市場的檢驗。』
而針對正在進行的央企戰略性重組,『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違規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擅自主導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以及乾預或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鑒證結果不實;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等行為,都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超范圍經營將被追究責任
此外,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如違規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造成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以及未履行規定程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造成資產損失的,均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而針對資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現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越權或違反程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違規拆借資金;違反有關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等行為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均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處理不良資產成為重要考核指標
『央企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傳統上由政府評價,而這些負責人一定程度上並不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佔有經營收入,這就決定了他們不會像真正的企業家那樣,對企業的盈利與虧損負有全部責任。』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戰略部部長趙曉在談到此次國資委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時表示,過去央企業績考核的標准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負責人推卸了原本屬於他們的責任。未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一旦正式施行,央企如遇到經營損失,責任人將難辭其咎。
而國資委主任李榮融面對龐大的央企虧損時也曾坦言,多年來由於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決策程序不規范、控制體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央企經營失誤和資產損失問題相當嚴重,產生了相當數量的不良資產。一旦《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施,將認真落實資產損失責任,對每筆資產損失都將弄清事實、查明原因、認定責任。對因違法違紀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做好責任認定工作,並確定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國資委將根據企業財務決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資產處理工作結果,作為考核企業負責人任期工作的一項重要財務指標。
違規操作造成損失面臨3級處罰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由於違規操作造成央企損失的責任人的處罰標准也進行了規定。這些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這3級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此外,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在依據國家或者企業有關規定要求予以賠償的基礎上,還將根據程度及影響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扣發績效薪金(獎金)、一定期限內不授予新股權的經濟處罰,以及撤職、解聘或者開除等處分。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還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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