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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近日發布通知,在相關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就是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質的外匯交易業務。其主要特征是:投資者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例如,在保證金交易杠杆比例為50倍時,假設投資者預期歐元將上漲,其實際投入1萬美元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合同價值為50萬美元的歐元。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上漲2%時,投資者將盈利1萬美元,按實際投入金額計算,收益率為100%,但當歐元兌美元匯率下跌2%時,投資者將虧損1萬美元,實際投入的本金將全部虧光。
據了解,境外銀行開辦此項業務的杠杆倍數一般為10倍左右,一些審慎經營的大銀行並未開辦此項業務。專門從事保證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數可高達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發達的國際市場上,也普遍認為外匯保證金交易投機性很強,屬於高風險產品。
近來,隨著我國銀行提供此業務的范圍越來越廣,國內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杆倍數越來越高,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達到30倍至50倍,遠遠超過國際上銀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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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建議做100倍以上風險太高香港的歐鑫匯不錯只做20倍